跳到主要內容

相關法條

地政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2.08 北市法一字第0953020340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98 條
    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
  • 第 549 條
    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當事人之一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 因非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不在此限。
  • 第 550 條
    委任關係,因當事人一方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但契約另有 訂定,或因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者,不在此限。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