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發展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3.29 北市法二字第09530641000號函
中央法規
- 行政程序法(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
第 174 條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行政機關於行政程序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僅得 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但行政機關之決定或處置得強制執 行或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中央法規標準法(民國 93 年 05 月 19 日)
-
第 18 條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 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 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