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類/產業發展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5.26 北市法二字第09531045400號函
臺北市法規
- 臺北市獎勵投資興建公共設施辦法(民國 87 年 09 月 11 日)
-
第 19 條興建完成之公共設施非經主管機核准,不得移轉、變更用途、停止全部或 部分之營業。 違反前項規定者依都市計畫法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五條規定處理。
-
第 29 條本辦法修正施行前,經核准投資之案件,於本辦法修正後亦適用之。
- 臺北市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民國 86 年 01 月 07 日)
-
第 26 條私有市場非經本府核准,不得移轉、變更用途或停止全部或部分營業,違 者,依都市計畫法、建築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處理。
中央法規
- 中央法規標準法(民國 93 年 05 月 19 日)
-
第 18 條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 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 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 。
- 地方制度法(民國 94 年 12 月 14 日)
-
第 25 條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 授權,制定自治法規。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 公布者,稱自治條例;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 稱自治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