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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國宅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2.03.19 簽見
中央法規
  • 第 71 條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 ,不在此限。
  • 第 72 條
    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 第 345 條
    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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