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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都市發展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12.16 簽見
中央法規
  • 第 224 條
    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 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但當事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 第 227 條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 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 第 429 條
    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 出租人為保存租賃物所為之必要行為,承租人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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