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發展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11.20 簽見
中央法規
- 民法(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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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5-1 條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於一定期間內為通知,而經評定為優等之人 給與報酬者,為優等懸賞廣告。廣告人於評定完成時,負給付報酬之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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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5-2 條前條優等之評定,由廣告中指定之人為之。廣告中未指定者,由廣告人決 定方法評定之。 依前項規定所為之評定,對於廣告人及應徵人有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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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5-3 條被評定為優等之人有數人同等時,除廣告另有聲明外,共同取得報酬請求 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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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5-4 條第一百六十四條之一之規定,於優等懸賞廣告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