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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工務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2.02.16 簽見
中央法規
  • 第 18 條
    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 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 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 。
  • 第 12 條
    私有土地,因天然變遷成為湖澤或可通運之水道時,其所有權視為消滅。 前項土地,回復原狀時,經原所有權人證明為其原有者,仍回復其所有權 。
  • 第 12 條
    政府投資施工,直接或間接產生之浮覆地,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 得於河川區域線公告後向管理機關繳納應分擔之施工費,向地政機關申請 回復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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