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10.07 簽見
中央法規
- 民法(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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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9 條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 任。但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