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4.15 北市法一字第09430586300號函
臺北市法規
- 臺北市道路挖掘埋設管線管理辦法(民國 76 年 0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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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挖掘道路管溝之回填壓實,由申請人自行辦理。路面修復由養工處統一代 辦。但計畫性道路挖掘得由請人自行修復。 前項路面修復,經核定由申請人自行修復而未能依規定修復者,除依市區 道路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處罰外,並通知其限期改善,逾期仍不改善者, 得由養工處代為修復,其修復費用由申請人負擔之。
中央法規
- 民法(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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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7 條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 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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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4 條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 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 銷者,不在此限。 前項特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 市區道路條例(民國 93 年 01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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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條違反第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擅自建築或開挖道路者,市區道 路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未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於期限內修復道路或修復不良者,市 區道路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 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