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8.19 北市法一字第09431474700號函
中央法規
- 中華民國刑法(民國 94 年 02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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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0 條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 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