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9.22 北市法一字第09431707200號函
臺北市法規
- 臺北市市區道路臨時活動使用管理辦法(民國 94 年 07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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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舉辦下列活動得申請臨時使用本市市區道路。但以確無其他替代地點或非 使用道路無以表現其特點者為限:一學術、藝文、體育、休閒或其他性質 相類似之活動。 二 公益活動。 三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活動。 前項活動不含民間婚、喪、喜慶、迎神賽會、擺設攤位、集會遊行法所規 範與現金 (含刷卡及點券) 交易行為 (依相關規定辦理義賣或捐募核 准者除外)之活動項目及持有本府文化局核發之街頭藝人活動許可證之展 演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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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本市下列路段不予開放提供臨時活動使用: 一 大安森林公園周邊人行道。 二 中山區第十四號、第十五號公園周邊人行道。 三 榮星公園周邊人行道。 四 青年公園周邊人行道。 五 臺北市立動物園周邊人行道。 六 寬八公尺以下之人行道 (不含騎樓) 。 七 捷運站出入口周邊半徑四十公尺以內。 八 依集會遊行法第六條規定不得舉行集會遊行之地區。 九 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不宜開放之路段。 得開放使用之人行道,經核准使用者,應留設淨空寬度五公尺。
中央法規
- 集會遊行法(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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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集會、遊行不得在左列地區及其週邊範圍舉行。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 在此限: 一、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各級法院及總統、副總統官邸。 二、國際機場、港口。 三、重要軍事設施地區。 四、各國駐華使領館、代表機構、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館長官邸。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內政部劃定公告;第三款地區之 週邊範圍,由國防部劃定公告。但均不得逾三百公尺。第四款地區之週邊 範圍,由外交部劃定公告。但不得逾五十公尺。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民國 94 年 0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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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2 條未經警察機關許可,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 在道路舉行賽會、擺設筵席拍攝影片、演戲、運動或其他類似之行為 。 二 在道路曝晒物品或擺設攤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