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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內政部警政署 91.08.16 警署民字第0910135448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4 條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 第 6 條
    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 第 7 條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 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 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 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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