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務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02.19 簽見
中央法規
- 民法(民國 89 年 0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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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8 條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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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9 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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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2 條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