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相關法條

工務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02.19 簽見
中央法規
  • 第 148 條
    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 第 219 條
    (刪除)
  • 第 252 條
    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