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3.30 簽見
中央法規
- 行政程序法(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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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5 條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 得締約者,不在此限。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民國 90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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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之權利義務,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投資契約之約定 ;契約無約定者,適用民事法相關之規定。 投資契約之訂定,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其履行,應依誠 實及信用之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