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89.08.17 工程法字第89023741號函
中央法規
- 行政程序法(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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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本法所稱行政程序,係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令與 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之程序。 本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 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 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