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01.19 北市法一字第0933003700號函
臺北市法規
-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驗收作業程序(民國 93 年 01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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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施工期間如有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而必須停工時,監造單位應於停工次日起二日內 檢具事證,並填報停工報核表(格式如附表四)向機關報核,機關應即派員查證。經 查證屬實後,應於收受停工報核表次日起五日內核定,並由機關通知廠商及其他相關 機關備查。
中央法規
- 民法(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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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8 條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