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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01.19 北市法一字第0933003700號函
臺北市法規
中央法規
  • 第 148 條
    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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