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類/產業發展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3.19 北市法二字第09630505900號函
中央法規
- 民法(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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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5 條清償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得依債之性質或其他情形決 定者外,債權人得隨時請求清償,債務人亦得隨時為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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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4 條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 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 銷者,不在此限。 前項特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