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96.06.01 台財稅字第09604062700號
中央法規
- 行政程序法(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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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6 條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處分相對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或 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 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 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 二、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三、有附款者,附款之內容。 四、處分機關及其首長署名、蓋章,該機關有代理人或受任人者,須同時 於其下簽名。但以自動機器作成之大量行政處分,得不經署名,以蓋 章為之。 五、發文字號及年、月、日。 六、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 機關。 前項規定於依前條第二項作成之書面,準用之。
- 稅捐稽徵法(民國 96 年 0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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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條稅捐稽徵機關為稽徵稅捐所發之各種文書,應受送達人拒絕收受者,稅捐 稽徵機關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成送達通知書,黏 貼於應受送達人之住所、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門首,以為送達。 應受送達人行蹤不明,致文書無法送達者,稅捐稽徵機關應先向戶籍機關 查明;如無著落時,應由稅捐稽徵機關保管應送達之文書,而於其牌示處 黏貼,並於新聞紙登載公告,曉示應受送達人,應隨時向其領取。 前項公示送達,自將公告黏貼牌示處並自登載新聞紙之日起經二十日,發 生送達效力。 繳納稅捐之文書,稅捐稽徵機關,應於該文書所載開始繳納稅捐日期前送 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