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相關法條

財政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6.07 北市法二字第09430970800號函
臺北市法規
  • 第 6 條
    房屋稅條例第七條所定申報日期之起算日期規定如下: 一、新建房屋以門窗、水電設備裝置完竣,可供使用之日為申報起算日, 其已供使用者,以實際使用日為起算日。倘經核發使用執照而延不裝 置水電者,以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滿六十日為申報起算日。未申領使 用執照者,以房屋之主要構造完成滿一百二十日為申報起算日。所稱 主要構造,係指以房屋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構 造完成者為準。 二、增建、改建房屋以增、改建完成可供使用之日為申報起算日。 三、使用情形有變更者,以實際變更使用之日為申報起算日。 前項第二款增建、改建所增加之產值未達新臺幣六千元者,得免予申報, 但仍應併入總值課稅。
  • 第 14 條
    本自治條例自九十年七月一日施行。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