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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財政部 86.07.24 台財稅字第86190578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27 條
    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 清償債務時,執行法院應於二個月內續行調查,經調查確無財產或命債權 人查報而到期不為報告者,應發給憑證,交債權人收執,載明俟發見有財 產時,再予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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