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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工務類 臺北市政府 94.02.22 北市法二字第09430268300號函
臺北市法規
  • 第 4 條
    本市消費場所之建築物所有人、使用人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前項所稱之消費場所,係指提供消費關係之場所。 市政府各執行機關對所主管之消費場所於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營利 事業登記、簽證或核發許可證照及相關業務檢查時,應一併查核前項消費 場所有無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第一項有關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消費場所種類範圍及其最低投保金額 ,由主管機關定之。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契約之受益人,為消費場所之消費者或其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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