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務類
臺北市政府 94.02.22 北市法二字第09430268300號函
臺北市法規
- 臺北市學生團體保險自治條例(民國 89 年 08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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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市政府) 為增進學生福利、促進社會安全,並謀減 輕學生因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時家庭所受經濟上之負擔,特制定本自治條 例。 本自治條例未規定事項,依保險法令辦理。
- 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民國 90 年 08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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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本市消費場所之建築物所有人、使用人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前項所稱之消費場所,係指提供消費關係之場所。 市政府各執行機關對所主管之消費場所於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營利 事業登記、簽證或核發許可證照及相關業務檢查時,應一併查核前項消費 場所有無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第一項有關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消費場所種類範圍及其最低投保金額 ,由主管機關定之。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契約之受益人,為消費場所之消費者或其繼承人。
- 臺北市消費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實施辦法(民國 91 年 0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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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本辦法依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四條第四項規 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