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 90.04.06 (90)法律字第011789號函
中央法規
- 民法(民國 89 年 0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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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2 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 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 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損害賠償適用之。
- 國家賠償法(民國 69 年 07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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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國家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