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務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08.17 簽見
臺北市法規
- 臺北市市有土地出租租金計收基準(民國 88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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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北市市有出租基地,自八十二年七月一日起,一律依照土地申報地 價年息百分之五計收租金。逾期繳納者,依下列各款加收違約金: (一) 逾期繳納未滿一個月者,照欠額加收百分之二。 (二) 逾期繳納在一個月以上未滿二個月者,照欠額加收百分之四。 (三) 逾期繳納在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照欠額加收百分之十。 (四) 逾期繳納在三個月以上未滿四個月者,照欠額加收百分之十五。 (五) 逾期繳納在四個月以上,每逾一個月照欠額追加百分之五。
- 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規則(民國 88 年 0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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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條管理機關對於公用財產不得為任何處分、設定負擔或擅為收益。但受益不 違背其事業目的、原定用途或經法定程序辦理,報經本府核准有案者,不 在此限。
- 臺北市寺廟使用市有土地處理要點(民國 88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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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寺廟使用市有土地面積在一00平方公尺以下部分,其租金、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準用 「臺北市市有土地出租租金計收基準」規定六折計算之,一00平方公尺以上部分全額 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