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2.11.20 簽見
臺北市法規
- 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民國 91 年 07 月 09 日)
-
第 54 條非公用財產之不動產出租,其出租期限規定如下: 一 建築改良物五年以下。 二 建築基地及其他土地十年以下。 租賃契約中應訂明租賃期限屆滿時,租賃關係即行終止,承租人如有意續 租,應另訂租約。但其租期累計超過十年者,應經市議會同意後始得續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