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風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05.17 北市法一字第8920373200號函
臺北市法規
- 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辦法(民國 87 年 0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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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台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市政府) 為加強台北市市有財產 (以下簡稱市有財 產) 之管理及增進市有財產營運效益,特訂定本辦法。 市有財產之委託經營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 令之規定。
中央法規
- 行政程序法(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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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 執行之。 前二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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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第一項委託所需費用,除另有約定外,由行政機關支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