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保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5.25 北市法二字第09430867400號函
臺北市法規
-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職務宿舍設置管理要點(民國 92 年 0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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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機關學校提供職務宿舍予借用人,應收取管理費,其管理費依左列規定收取。 (一)八十四年度以前興建之職務宿舍部分: 1.特任官每月新台幣八00元。 2.簡任第十四職等至薦任第八職等每月新台幣七00元 3.薦任第七職等至委任第四職等每月新台幣六00元。 4.委任第三職等以下及雇員每月新台幣五00元。 5.技工、工友每月新台幣四00元。 (二)八十四年度以後興建完成之職務宿舍部分: 租金收入=﹝土地租金〈月〉+房屋租金〈月〉﹞÷2 各門牌租金= ﹛﹝(該門牌樓地板面積÷總樓地板面積)×宗地面積×租賃年度之公告地價 ×5%﹞÷12﹜+ 該門牌樓層指數×該樓地板面積 房屋總造價成本 ×───────────────────── 〈各該門牌樓層指數×各該樓地板面積〉之總合 ─────────────────────────────── 480 ─────────────────────────────── 2 各機關學校經收之管理費,應依規定悉數解繳市庫。
-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職務宿舍管理要點(民國 94 年 05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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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借用職務宿舍人員,依規定應扣除其薪給專業加給中之房屋津貼。
中央法規
- 行政程序法(民國 90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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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1 條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 民法(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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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6 條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 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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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9 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 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