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3.05 北市法二字第9020149400號函
中央法規
- 民法(民國 89 年 0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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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58 條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 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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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69 條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 記為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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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70 條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 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