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1.01.04 北市法三字第09130001400號函
中央法規
- 地方制度法(民國 88 年 0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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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省諮議會置諮議員,任期三年,為無給職,其人數由行政院參酌轄區幅員 大小、人口多寡及省政業務需要定之,至少五人,至多二十九人,並指定 其中一人為諮議長,綜理會務,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