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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教育部 91.04.24 (91)台高(二)字第91055568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32 條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 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 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 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 人之關係者。 三 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 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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