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08.09 簽見
臺北市法規
- 高級中學校長遴選聘任及任期考評辦法臺北市補充規定(民國 90 年 06 月 08 日)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公平、公正、公開辨理臺北市立高級中學校長遴選作業 ,特依高級中學校長遴選聘任及任期考評辦法第十三條及第十九條之規定,訂定本補充 規定。
中央法規
- 地方制度法(民國 88 年 01 月 25 日)
-
第 41 條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總預算案之審議,應注重歲出規模、預 算餘絀、計畫績效、優先順序,其中歲入以擬變更或擬設定之收入為主, 審議時應就來源別分別決定之;歲出以擬變更或擬設定之支出為主,審議 時應就機關別、政事別及基金別分別決定之。 法定預算附加條件或期限者,從其所定。但該條件或期限為法律、自治法 規所不許者,不在此限。 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就預算案所為之附帶 決議,應由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參照法令辦理 。
- 教育基本法(民國 88 年 06 月 23 日)
-
第 9 條中央政府之教育權限如下︰ 一 教育制度之規劃設計。 二 對地方教育事務之適法監督。 三 執行全國性教育事務,並協調或協助各地方教育之發展。 四 中央教育經費之分配與補助。 五 設立並監督國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六 教育統計、評鑑與政策研究。 七 促進教育事務之國際交流。 八 依憲法規定對教育事業、教育工作者、少數民族及弱勢群體之教育事 項,提供獎勵、扶助或促其發展。 前項列舉以外之教育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權限歸屬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