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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教育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4.07 簽見
臺北市法規
  • 第 6 條
    高級中學設圖書館,以師生為主要服務對象,掌理教學資源之整合及終身 教育之推動。供應教學及學習媒體資源,並實施圖書館利用教育。置主任 一人,由校長就具有專業知能之專任教師中聘兼之,或遴選具有專業知能 人員擔任之。
  • 第 8 條
    高級中學得置秘書、主任、組長、技士、幹事、管理員、技佐、書記。 高級中學得置醫師、營養師、護理師或護士。 第一項之秘書及各處室主任及組長,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之。但學生事 務處之生活輔導組長及總務處各組組長不在此限。
中央法規
  • 第 30 條
    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 觸者,無效。 自治規則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 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委辦規則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 第一項及第二項發生牴觸無效者,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 政府予以函告。第三項發生牴觸無效者,由委辦機關予以函告無效。 自治法規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 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 第 32 條
    自治條例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函送各該地方行政機關,地方行政機關 收到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依第三十九條規定提起覆議、第四十三條規 定報請上級政府予以函告無效或聲請司法院解釋者外,應於三十日內公布 。 自治法規、委辦規則依規定應經其他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文送達各該地 方行政機關三十日內公布或發布。 自治法規、委辦規則須經上級政府或委辦機關核定者,核定機關應於一個 月內為核定與否之決定;逾期視為核定,由函報機關逕行公布或發布。但 因內容複雜、關係重大,須較長時間之審查,經核定機關具明理由函告延 長核定期限者,不在此限。 自治法規、委辦規則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但特定 有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 第一項及第二項自治法規、委辦規則,地方行政機關未依規定期限公布或 發布者,該自治法規、委辦規則自期限屆滿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並由地方立法機關代為發布。但經上級政府或委辦機關核定者,由核定 機關代為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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