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相關法條

民政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5.03 北市法一字第9020334300號函
臺北市法規
  • 三 閱卷,除當事人外,其他法律上利害關係人亦得申請之。 前項所稱法律上利害關係人如下: (一) 行政程序之進行或最後決定影響其公、私法上權利或法律上利益, 而尚未參加該行政程序者。 (二) 為其他繫屬中之訴訟、偵查或行政程序之當事人或參加人,其於該 其他程序上之公、私法上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存在或不存在,繁諸本 行政程序之進行或最後決定者。
  • 四 申請閱卷之範圍,以申請人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 各機關對申請人假前項現定提出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 得拒絕: (一) 行政決定作成前,各機關業務承辦人員或單位就行政程序所為之擬 稿或簽呈、會議紀錄、上級有關之交代或批示或其他單位、機關所 為之知會意見或其他行政決定前之準備作業文件。 (二) 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 者。 (三) 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現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 (四) 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五) 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 行之虞者。 閱卷之申請,如卷宗資料有前項第一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所稱情形之 一者,各機關仍得依職權為一部或全部之准許。 卷宗資料,如僅其中之一部因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不宜提供申請人閱 卷者,於該部分與其他部分可分時,各機關應將可供閱卷部分提供申 請人閱卷,不得逕為拒絕閱卷之申請。
中央法規
  • 第 20 條
    本法所稱之當事人如下︰ 一、申請人及申請之相對人。 二、行政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之相對人。 三、與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契約之相對人。 四、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指導之相對人。 五、對行政機關陳情之人。 六、其他依本法規定參加行政程序之人。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