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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教育部 96.05.14 台人(二)字第0960070393號書函
中央法規
  • 第 29 條
    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 ,得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中央法規之授權,訂定委辦規則。 委辦規則應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之;其名稱準用自治規則之規定。
  • 第 18-1 條
    教師因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得依教師請假規則請假。 前項教師請假規則,應包括教師請假假別、日數、請假程序、核定權責與 違反之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並由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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