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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司法行政部 46.04.25 (46)台函參字第2176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5 條
    前條罰鍰,依左列之規定: 一、中央各部、會為三十元以下。 二、省政府及其各廳,院轄市市政府及其各局,為二十元以下,中央各部 、會直屬之行政官署亦同。 三、縣、市政府為十元以下,省政府及其各廳直屬之行政官署亦同。 四、其他行政官署為五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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