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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前司法行政部 54.01.21 (54)台函參字第337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176 條
    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並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為本 人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或負擔債務,或受損害時,得請求本人償還其 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或清償其所負擔之債務,或賠償其損害。 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情形,管理人管理事務雖違反本人之意思, 仍有前項之請求權。
  • 第 179 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 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 第 4 條
    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 一 確定之終局判決。 二 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三 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四 依公證法作成之公證書,但以債權人之請求,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 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而於證書上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為限。 五 抵押權人依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之規定,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 行之裁定者。 六 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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