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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務部 82.07.29 (82)法律字第15713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736 條
    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 。
  • 第 737 條
    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 之效力。
  •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 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 第 3 條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 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 第 9 條
    依第二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依第三條第一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 義務機關。 前二項賠償義務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賠償義務機 關。無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者,以其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不能依前三項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或於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得請求其 上級機關確定之。其上級機關自被請求之日起逾二十日不為確定者,得逕 以該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 第 10 條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 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 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
  • 第 17 條
    損害賠償之請求,應以書面載明左列各款事項,由請求權人或代理人簽名 或蓋章,提出於賠償義務機關。 一、請求權人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或居所。請求權人 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或居所。 三、請求賠償之事實及理由。 四、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或回復原狀之內容。 五、賠償義務機關。 六、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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