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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務部 85.04.06 (85)法律決字第07872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186 條
    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致第三人之權利受損害者, 負賠償責任。其因過失者,以被害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時為限,負其 責任。 前項情形,如被害人,得依法律上之救濟方法除去其損害,而因故意或過 失不為之者,公務員不負賠償責任。
  • 第 68 條
    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該 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不在此限。 前項損害賠償,不得超過受損害時之價值。
  • 第 12 條
    未經登記所有權之土地,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不得為他項權利登記或限 制登記。
  • 第 14 條
    土地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六十九條所稱登記錯誤或遺漏,係指登記之 事項與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載之內容不符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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