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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務部 85.05.10 (85)法律決字第11355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 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 第 61 條
    汽車及電車之登記、檢驗、發照與駕駛人及技工之登記、考驗發照,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 統一辦理,並得委託省(市)公路主管機關辦理。 軍用汽車,除國軍編制內之車輛,由國防部另定辦法外,餘均應依照前項汽車之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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