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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務部 88.06.28 (88)法律字第023837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120 條
    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 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前項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 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 第 126 條
    原處分機關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者 ,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第一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補償準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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