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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務部 88.10.29 (88)法律字第040768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11 條
    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法院之裁定,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有 下列情形之一,逾期不履行,經主管機關移送者,由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 行之︰ 一、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定有履行期間或有法定履行期間者。 二、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未定履行期間,經以書面限期催告履行者。 三、依法令負有義務,經以書面通知限期履行者。 法院依法律規定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為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經主管機關移送者 ,亦同。
  • 第 4 條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 第 11 條
    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 行政機關之組織法規變更管轄權之規定,而相關行政法規所定管轄機關尚未一併修 正時,原管轄機關得會同組織法規變更後之管轄機關公告或逕由其共同上級機關公 告變更管轄之事項。 行政機關經裁併者,前項公告得僅由組織法規變更後之管轄機關為之。 前二項公告事項,自公告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移轉管轄權之效力。但公告特定 有生效日期者,依其規定。 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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