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 89.08.02 (89)法律字第021106號函
中央法規
- 行政程序法(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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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 執行之。 前二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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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第一項委託所需費用,除另有約定外,由行政機關支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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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0 條行政契約依約定內容履行將侵害第三人之權利者,應經該第三人書面之同意,始生 效力。 行政處分之作成,依法規之規定應經其他行政機關之核准、同意或會同辦理者,代 替該行政處分而締結之行政契約,亦應經該行政機關之核准、同意或會同辦理,始 生效力。
- 文化資產保存法(民國 89 年 02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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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條古蹟由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政府管理維護之,但公有古蹟得由主管機 關授權管理使用之政府機關或委託自然人或登記有案之公益性法人管理維 護之。 前項私有古蹟,必要時得委託古蹟所有人或受託人或登記有案之公益性法 人管理維護之。 前二項委託管理維護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