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 89.11.17 (89)法律字第036656號函
中央法規
- 行政程序法(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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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條行政機關持有或保管之下列資訊,應主動公開。但涉及國家機密者,不在此限︰ 一、法規命令。 二、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三、許(認)可條件之有關規定。 四、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 五、預算、決算書。 六、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對外關係文書。 七、接受及支付補助金。 八、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 前項各款資訊之主動公開,應以刊載政府公報或其他適當之方式,適時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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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條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 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五、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之虞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 當事人就第一項資料或卷宗內容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者,得檢具事實證明,請求 相關機關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