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 89.11.14 (89)法律字第039746號函
中央法規
- 行政執行法(民國 89 年 06 月 21 日)
-
第 11 條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法院之裁定,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 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逾期不履行,經主管機關移送者,由行政執行處 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 一 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定有履行期間或有法定履行期間者。 二 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未定履行期間,經以書面限期催告履行者。 三 依法令負有義務,經以書面通知限期履行者。 法院依法律規定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為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經主管機 關移送者,亦同。
-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民國 89 年 01 月 12 日)
-
第 27 條義務人依其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行政執行處於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得酌情核准 其分期繳納。經核准分期繳納,而未依限繳納者,行政執行處得廢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