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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務部 89.12.28 (89)法律字第045248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150 條
    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 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 。
  • 第 159 條
    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 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 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 二、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 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 第 16 條
    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二五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 因購置毗鄰耕地而與其耕地合併者,得為分割合併;同一所有權人之 二宗以上毗鄰耕地,土地宗數未增加者,得為分割合併。 二 部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者,其依法變更部分及共有分管之未變更 部分,得為分割。 三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 為單獨所有。 四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 單獨所有。 五 耕地三七五租約,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者,得分割為租 佃雙方單獨所有。 六 非農地重劃地區,變更為農水路使用者。 七 其他因執行土地政策、農業政策或配合國家重大建設之需要,經中央 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為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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