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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務部 90.06.20 (90)法律字第014057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1 條
    行政執行,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 第 7 條
    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 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 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 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 前項規定,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予適用之。
  • 第 9 條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 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 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 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 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 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
  • 第 58 條
    建築物在施工中,直轄市、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 隨時加以勘驗,發現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以書面通知承造人或起造人或監 造人,勒令停工或修改;必要時得強制拆除: 一 妨礙都市計畫者。 二 妨礙區域計畫者。 三 危害公共安全者。 四 妨礙公共交通者。 五 妨礙公共衛生者。 六 主要構造或位置或高度或面積與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不符者。 七 違反本法其他規定或基於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
  • 第 78 條
    建築物之拆除應先請領拆除執照。但左列各款之建築物,無第八十三條規 定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 第十六條規定之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 二 因實施都市計畫或拓闢道路等經主管建築機關通知限期拆除之建築物 。 三 傾頹或朽壞有危險之虞必須立即拆除之建築物。 四 違反本法或基於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規定,經主管建築機關通知限期拆 除或由主管建築機關強制拆除之建築物。
  • 第 81 條
    直轄市、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對傾頹或朽壞而有危害公共安全之 建築物,應通知所有人或占有人停止使用,並限期命所有人拆除;逾期未 拆者,得強制拆除之。 前項建築物所有人住址不明無法通知者,得逕予公告強制拆除。
  • 第 82 條
    因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致建築物發生危險不及通知 其所有人或占有人予以拆除時,得由該管主管建築機關逕予強制拆除。
  • 第 86 條
    違反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者,依左列規定,分別處罰: 一 擅自建造者,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並勒令停工補辦 手續;必要時得強制拆除其建築物。 二 擅自使用者,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止使用 補辦手續;其有第五十八條情事之一者,並得封閉其建築物,限期修 改或強制拆除之。 三 擅自拆除者,處一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止拆除補辦手續。
  • 第 90 條
    違反第七十三條後段規定擅自變更使用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新 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止使用。得以補辦手續者, 令其限期補辦手續,不停止使用或逾期不補辦者得連續處罰。 前項擅自變更使用之建築物,有第五十八條所定各款情事之一者,停止供 水、供電或封閉、強制拆除。
  • 第 91 條
    違反第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新台 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逾期仍未改善 或補辦手續者得連續處罰,並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或封 閉、強制拆除。 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建築物,其所有權人、使用人違反第七十七條第一項 有關維護防火避難設施合法使用或構造安全規定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 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 十萬元以下罰金。 規避、妨礙或拒絕第七十七條第二項、第四項之檢查、複查者,處新台幣 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複查。 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內容不實者,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 罰鍰,並移送各該主管機關依法懲處。
  • 第 5 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應於接到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報告之日起 五日內實施勘查,認定必須拆除者,應即拆除之。認定尚未構成拆除要件 者,通知違建人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依建築法第三十條之規定補行申 請執照。違建人之申請執照不合規定或逾期未補辦申領執照手續者,直轄 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應拆除之。
  • 第 7 條
    違章建築拆除時,敷設於違章建築之建築物設備,一併拆除之。 經公告或書面通知強制執行拆除之違章建築,如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規避拆除時,拆除人員得會同自治人員拆除之,並由轄區警察機關派員維 持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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