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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務部 90.06.13 (90)法律字第019932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76 條
    由代理人請求者,除適用前三條之規定外,應提出授權書;事件依法非受 特別委任不得為之者,並須有特別之授權。 前項授權書,如為未經認證之私文書者,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證明之: 一、經有關公務機關證明。 二、於境外作成者,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或經外交部授權之駐外機構或 經其他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 三、外國人或居住境外之人作成者,經該國駐中華民國使領館或經該國授 權之機構或經該地區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 授權書附有請求人之印鑑證明書者,與前項證明有同一效力。
  • 第 150 條
    駐外領務人員,得依法令授權,於駐在地辦理公證事務。 前項人員辦理公證事務時,除不得作成第十三條之公證書外,準用本法之 規定。 第一項之授權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 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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