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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務部 90.07.11 (90)法律字第024438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16 條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第一項委託所需費用,除另有約定外,由行政機關支付之。
  • 第 46 條
    檢驗不合格之汽車,責令於一個月內整修完善申請覆驗。 前項檢驗不合格部分如為傳動、制動或轉向系統者,應即扣留其牌照,由 公路監理機關發給當日有效之進廠修理證,憑以駛赴修理。 汽車修復後得憑修理廠所領之試車牌照駛赴覆驗,修理廠未領有試車牌照 者,得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發給覆驗證,以當日為有效期間。
  • 第 47 條
    汽車之檢驗得委託公民營汽車製造廠、修理廠、加油站代辦,其辦法另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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