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相關法條

法務部 90.03.29 (90)法律決字第000154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44 條
    行政機關持有及保管之資訊,以公開為原則,限制為例外;其公開及限制,除本法 規定者外,另以法律定之。 前項所稱資訊,係指行政機關所持有或保管之文書、圖片、紀錄、照片、錄影(音 )、微縮片、電腦處理資料等,可供聽、讀、閱覽或藉助科技得以閱讀或理解之文 書或物品。 有關行政機關資訊公開及其限制之法律,應於本法公布二年內完成立法。於完成立 法前,行政院應會同有關機關訂定辦法實施之。
  • 第 45 條
    行政機關持有或保管之下列資訊,應主動公開。但涉及國家機密者,不在此限︰ 一、法規命令。 二、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三、許(認)可條件之有關規定。 四、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 五、預算、決算書。 六、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對外關係文書。 七、接受及支付補助金。 八、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 前項各款資訊之主動公開,應以刊載政府公報或其他適當之方式,適時公布。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