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 90.09.03 (90)法律決字第031336號函
中央法規
- 行政程序法(民國 90 年 0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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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條行政機關持有及保管之資訊,以公開為原則,限制為例外;其公開及限制 ,除本法規定者外,另以法律定之。 前項所稱資訊,係指行政機關所持有或保管之文書、圖片、紀錄、照片、 錄影 (音) 、微縮片、電腦處理資料等,可供聽、讀、閱覽或藉助科技得 以閱讀或理解之文書或物品。 有關行政機關資訊公開及其限制之法律,應於本法公布二年內完成立法。 於完成立法前,行政院應會同有關機關訂定辦法實施之。
- 鄉鎮市調解條例(民國 85 年 0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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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條鄉、鎮、市公所應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七日內,將調解書送請管轄法院審核 。 前項調解書,法院應儘速審核,認其與法令無牴觸者,應由推事簽名並蓋 法院印信,除抽存一份外,發還鄉、鎮、市公所送達當事人。 法院因調解內容與法令牴觸未予核定之事件,應將其理由通知鄉、鎮、市 公所。 調解文書之送達,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