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9.22 簽見
臺北市法規
- 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民國 91 年 07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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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市有財產依其性質區分如下: 一 公用財產: (一)公務用財產: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醫院、救濟院等供辦公作業 及宿舍等使用之財產。 (二)公共用財產:直接供公共使用之財產。 (三)事業用財產:市營事業機構使用之財產。但市營事業為公司組織者 ,僅指其股份而言。 二 非公用財產:指公用財產以外之一切財產。
- 臺北市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公有不動產租售自治條例(民國 94 年 08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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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土地開發公有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或出租超過十年者,由主管機關報 市議會同意後,交由執行機關辦理。
中央法規
- 強制執行法(民國 89 年 02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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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1 條查封之效力及於查封物之天然孳息。 實施查封後,債務人就查封物所為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 行為,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 實施查封後,第三人未經執行法院允許,占有查封物或為其他有礙執行效 果之行為者,執行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排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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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2-3 條債務人管有之公用財產,為其推行公務所必需或其移轉違反公共利益者, 債權人不得為強制執行。 關於前項情形,執行法院有疑問時,應詢問債務人之意見或為其他必要之 調查。